重庆交通部门拟处罚多家涉货车冲关企业

2026-04-27

央广网重庆4月24日消息(记者王海)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查处多起货车强行冲越高速超限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案件,对涉事企业及货运户处以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罚款。因相关主体无法正常送达法律文书,执法机关依法发布公告送达。经查,吉林省茂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沈丘县东升物流有限公司、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军货运户名下多台货车,于2025年10月期间,先后在G50沪渝高速、G5001重庆绕城高速沿线收费站,强行通过高速入口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逃避称重检查。结合违法次数、情节轻重及属地裁量标准,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差异化行政处罚,其中二次违法车辆罚款10000元,首次违法车辆各罚款3000元。违法事实均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限3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告如下: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吉林省茂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的吉ASQ320号车辆于2025年10月06日21时46分在G50沪渝高速下行K1746+0m重庆江北站存在强行通过高速公路入口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违法行为(该车为2025年第一次),该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第39项较轻的情形,本单位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书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612交执罚〔2025〕0331号)。


吉林省茂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的吉ASQ320号车辆于2025年10月21日22时50分在G50沪渝高速下行K1746+0m重庆江北站存在强行通过高速公路入口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违法行为(该车为2025年第二次),该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第39项一般的情形,本单位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书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612交执罚〔2025〕0354号)。


吉林省茂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的吉ATR291号车辆于2025年10月21日22时51分在G50沪渝高速下行K1746+0m重庆江北站存在强行通过高速公路入口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违法行为(该车为2025年度第一次),该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第39项较轻的情形,本单位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书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612交执罚〔2025〕0356号)。


沈丘县东升物流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的豫PK1597号车辆于2025年10月24日15时44分在G5001重庆绕城高速上行K46+0m重庆协睦站存在强行通过高速公路入口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违法行为(2025年第一次),该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第39项较轻的情形,本单位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书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612交执罚〔2025〕0362号)。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军货运户:经查,你单位的吉ARV248号车辆于2025年10月30日01时05分在G50沪渝高速上行K46+0m重庆协睦站存在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违法行为(2025年第一次),该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第39项较轻的情形,本单位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书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612交执罚〔2025〕0377号)。


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第二大队,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栋)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本机关获取上述文书:地址S39渝长复线高速公路石庙收费站旁;电话023-89110399。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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